新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06 19:40 來源: 新華社
【字體: 打印本頁

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記者 崔清新)為貫徹今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後的商標法,國務院日前公佈了修訂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並於5月1日與新商標法同步實施。新修改的條例在便利當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項規定,細化了修改後的商標法的一些相關條款,其中明確規定了聲音商標申請的五個條件。 

為更好滿足申請人的多樣化需求,修改後的商標法取消了原商標法對商標註冊的“可視性”要求,將聲音納入到商標可申請註冊的範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法規處處長原琪介紹,為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五個條件:一是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二是説明商標的使用方式。三是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盤形式,音頻文件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四是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採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説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五是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此外,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原琪説,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關於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條例還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原琪介紹,對如何確定通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註冊有關文件的日期,原來的商標法和實施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為維護當事人權利,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除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

修改後的條例完善了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原琪説,為落實修改後的商標法對商標註冊異議制度的完善,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條例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註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採信。

條例還針對實踐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確之處進行了規定,如第四十九條明確了對國際註冊商標請求無效宣告的,應自駁回期限屆滿或者行政決定生效提出;第六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撤回評審申請應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確認等。據介紹,這些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明晰法律賦予的權利,便於其利用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利。

責任編輯: 田彬蔚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