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 記者9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門日前聯合製定下發《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以提高人民警察的優撫保障水平,激勵人民警察的奉獻精神。 新出臺的《辦法》分為總則、死亡撫恤、傷殘撫恤和優待、附則4章42條,主要參照近些年來國家優撫法規政策的發展變化,結合政法機關優撫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整合了各警種人民警察優撫政策,統一了人民警察優撫待遇,提高了有關撫恤標準,規範了傷亡撫恤辦理等程序。 《辦法》明確,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公民生命財産犧牲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此外,人民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執行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對待。 根據《辦法》,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遺屬烈士褒揚金,其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人民警察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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