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信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了《關於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放開所有電信業務資費,電信企業可以自主制定具體資費結構、資費標準等。本通告自2014年5月10日起執行。 文件提出,對所有電信業務資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企業可以自主制定具體資費結構、資費標準和計費方式。同時,為切實保護用戶權益,文件對電信企業資費方案設計、宣傳推廣、協議簽訂和準確計費等方面提出了多項要求。此外,《通告》還廢止了涉及電信資費審批的相關文件。 此項政策給予了電信企業全面靈活的自主定價權,對進一步鼓勵電信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市場“無形的手”對資費的調控作用,全面提高電信市場經濟運行效率具有重大意義。 通告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要求,決定放開各類電信業務資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所有電信業務資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企業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和用戶需求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方案,自主確定具體資費結構、資費標準及計費方式。 二、電信企業自主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方案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原則,考慮用戶的不同需求,提供業務打包等多種資費方案供用戶選擇。資費方案結構應科學合理、簡單清晰,方案中需列明資費標準、計費方式、對應服務等內容。對涉及用戶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語音、移動語音、短信息、寬帶等業務,電信企業進行打包銷售時,必須另外提供包內單項業務單獨的資費方案。鼓勵電信企業為城鄉低收入群體提供更加優惠的資費方案。在同一本地網營業區(或業務區)內,電信企業應保證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同類用戶對資費方案具有同等的選擇權利。涉及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資費方案,應在執行前告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資費方案應在執行前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同級價格主管部門。 三、電信企業應進一步提高資費透明度,建立資費方案公示制度,通過營業廳、代理代辦點、網站等方式公佈所有面向公眾市場的在售資費方案。在業務宣傳推廣時應全面、準確,對資費方案限制性條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戶注意的事項,應履行提醒義務,不得片面誇大資費優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戶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電信企業與用戶簽訂的協議中應包含資費標準、計費方式、對應服務和適用期限等內容。應充分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為用戶選擇適宜資費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幫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用戶選擇其指定的資費方案,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與用戶約定的資費方案。在計費過程中,應按照相關標準準確計費,至少提供一種便捷的自助查詢方式,供用戶查詢自身通信費用信息,確保用戶明明白白消費。 五、電信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健全電信資費內部管理制度,自覺規範經營行為,努力降低經營成本,為用戶提供更優質、更低廉、更透明的電信服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按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本地電信企業的指導、監督,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本通告自2014年5月10日起執行。《國家計委、郵電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電信資費文件的通知》(計價費[1997]2485號)、《國家計委、信息産業部關於印發省(區、市)通信管理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電信業務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2]1320號)、《國家計委、信息産業部關於印發<電信資費審批備案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489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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