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財政廳出臺《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辦法》,明確要求生態建設轉移支付資金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及形象工程建設,違規使用轉移支付資金地區將扣減下年度轉移支付資金等。 去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被列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環境保護和管理工作試點省區,鹽池縣、紅寺堡區、同心縣、海原縣、彭陽縣、隆德縣、涇源縣、西吉縣8個縣(區)被確定為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在此次出臺的《考核辦法》中,考核內容包括縣域環境狀況、自然生態狀況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考核指標主要為污染物排放強度、污染源排放達標率、優良以上空氣質量達標率、生態環境保護與管理、人為因素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等。 按照規定,在國家年度考核中被列為重點核查的縣域,對縣域自查工作組織較好、上報數據及時準確,予以獎勵性轉移資金支持。對縣域自查工作組織較差、上報數據不及時,視情況扣減轉移支付資金。轉移支付資金須用於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及形象工程建設。對於不按規定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視情況扣減下年度轉移支付資金。對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的縣域適當增加轉移支付,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的縣域全額扣減轉移支付,生態環境質量輕微下降的縣扣減其當年的轉移支付增量。(記者 李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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