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提高淘汰類水泥企業用電價格 每千瓦時加價0.40元 新華社北京5月12日電(記者 江國成)記者12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為加快淘汰水泥行業落後産能,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對淘汰類水泥企業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電價政策,其用電價格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40元。各地可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實施範圍,提高加價標準。 根據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聯合出臺的《關於運用價格手段促進水泥行業産業結構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明確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窯、幹法中空窯(生産高鋁水泥、硫鋁酸鹽水泥等特種水泥除外)、立波爾窯、濕法窯生産熟料的企業,其用電價格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40元。 通知提出,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水泥生産線生産許可證管理,凡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水泥生産線,一律不予以換(發)生産許可證;各省級發展改革、物價、工業、質檢等政府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水泥行業差別電價政策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委、工信部和質檢總局運用價格手段促進水泥行業結構調整,主要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産能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加快淘汰水泥行業落後産能。下一步,發展改革委還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水泥單位産品能源消耗限額》確定的標準,研究制定對其他水泥企業實施基於綜合電耗水平的階梯電價政策,促進行業技術水平進步,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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