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認識十大誤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15 10:22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字體: 打印本頁

學者釋疑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認識誤區

中國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認繳登記、改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公示制度等,被譽為鼓勵全民投資興業,加速商事流轉,優化資源配置。 

  但同時,社會上亦存在“一元公司氾濫”等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認識誤區。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記者專訪時對社會上的10大認識誤區釋疑解惑。

  首先,認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僅鼓勵投資興業,忽視了交易安全。

  劉俊海説,此次改革在創新債權人保護機制方面,既健全了事先風險防範機制,也注重了強化事後權利救濟機制。如,《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強調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等。

  其次,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的廢除會導致一元公司氾濫。

  劉俊海説,雖然股東有權註冊一元公司,但為展示自身的資本實力與信用,通常不會滿足於註冊一元公司。理性債權人也會對一元公司保持警覺。

  第三,在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以後,投資者可以隨意認繳天價註冊資本。

  劉俊海説,從法理上看,股東認繳註冊資本的行為構成了對社會公眾與廣大潛在債權人的承諾。倘若公司資不抵債、陷入破産償債程序,認繳天價註冊資本的股東必須在承諾認繳註冊資本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投資者只要承諾在公司成立百年後再實繳天價註冊資本,在有生之年就沒有實繳出資義務。

  劉俊海説,在當前公司登記實踐中,出現了承諾出資期限過長的問題。如蘇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延長出資時間至2061年10月,屆時公司有的股東已超100歲。在通常情況下,股東按照章程中約定的出資金額、方式與時間履行出資義務。但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可視為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義務已經加速生效。

  第五,一人公司是股東法律風險最低,甚至是可以高枕無憂的公司組織形式。

  劉俊海説,一人公司倘若一人股東不能慎獨自律,致使個人與一人公司的財産混同、人格混同,連帶責任風險就會到來。

  第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無用論。

  劉俊海説,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的確立與最低註冊資本制的廢除並不必然損害債權人利益。換言之,債權人保護的關鍵在於債務人公司的透明度及其公信力。

  第七,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僅是工商部門一家的事情,與其他部門無關。

  劉俊海説,全面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其他政府部門亦當開拓履職,消除監管盲區,提升監管合力。當務之急是,以工商部門的經濟戶籍庫為基礎,全面深度整合工商部門、央行、稅務、公安、海關、法院等國家機關的各類誠信數據庫,早日實現公司各類誠信建設數據庫之間的互聯互通與無縫對接的公司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八,“先證後照”模式改為“先照後證”模式僅是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與申請行政許可的順序的簡單位移。

  劉俊海説,先證後照制度的改革,不但可以降低公司設立成本,促成公司儘快開展商事活動;還可以倒逼行政審批部門的審批制度改革。

  第九,股東在公司成立後可以放心大膽地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

  劉俊海説,改革並不意味著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零風險。新《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均對違法者有處罰規定。

  第十,年檢制度被年報制度取代後,公司可以肆無忌憚地在年報中造假。

  劉俊海説,在年報中弄虛作假的公司既要承受行政處罰,也要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超過三年拒絕修復信用的,將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劉長忠)

責任編輯: 傅義洲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