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臺《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15 11:36 來源: 安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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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安徽省人社廳獲悉,安徽省出臺“關於貫徹執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旨在更好地貫徹去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進一步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工傷保險費。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從2004年1月1日起補繳;《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從2011年1月1日起補繳;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2013年9月1日起補繳;以上時間之後註冊成立的用人單位,從註冊成立之日起補繳。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欠繳費用的,在此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産、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放。所需資金在資産清算時予以預留,並按照相關標準支付給統籌地區經辦機構。

  意見還明確,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內住院治療工傷的,其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的,應當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憑據報銷;住院前住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

責任編輯: 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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