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現有反腐制度的威力,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是重要一環 行賄者的好日子到頭了!這是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佈會上釋放出的一個明確信號。當日,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徐進輝表示,反貪部門將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 腐敗案件東窗事發後,公眾的注意力往往投射在貪官身上,這難免模糊了對行賄行為的視線。其實,針對行賄犯罪,我國刑法一直持明確的打擊態度。刑法上賄賂罪至少包含了行賄與受賄兩個罪名,刑法第389條、第390條等規定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有著明確規定。 然而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而輕行賄”傾向。16次向湖南郴州市原紀委書記行賄的黃生福,3次被傳喚卻3次被釋放;安徽阜陽中院腐敗窩案中發現,有些市縣的法院院長“烏紗帽”竟是靠行賄買來的;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案中,“行賄狀元”陳族遠行賄3200萬元卻一度被取保候審未被提起公訴。 社會各界要求懲治行賄人的呼聲一直不絕於耳。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不斷發出“依法嚴厲打擊嚴重行賄犯罪”的要求。今年一季度,廣州市檢察機關共查辦行賄犯罪人員89人,同比上升102.27%,立案查辦的行賄和單位行賄犯罪案件首次超過了受賄案件總數。2013年檢察機關對5515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比上升18.6%,但相比數量巨大並逐年遞增的受賄犯罪,還是不太相稱。 從因果關係看,行賄與受賄是一根藤上結出的兩個毒果,都具有很強的社會危害性。在這組對偶犯罪中,打擊重受賄而輕行賄,無異於“堵前門、開後門”,無形中助長了行賄犯罪的滋生蔓延,使反腐效果大打折扣。 是什麼原因使得“受賄者落馬,行賄者逃脫”的情況一再發生呢?從道德層面講,在潛規則盛行的現實中,行賄人往往被視為“無奈的弱者”而得到同情甚至包容,有些行賄行為也確實是遭遇了明目張膽的索賄。從法律角度看,行賄與受賄之間具有高度隱秘性,司法機關為收集證據,往往會以從輕或免罪作為“交換”條件,這也導致司法機關形成“口供依賴”,使一些行賄人作為所謂“污點證人”被有意放過而非減輕處罰。 受賄落馬,行賄漏網,只會造成負向激勵,侵蝕反腐制度的肌體。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不能讓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各項制度制定了,就應立説立行、嚴格執行,不能説在嘴上,挂在墻上,寫在紙上,把制度當擺設。反腐敗鬥爭要不斷走向深入,需要發揮現有制度的威力。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無疑是重要一環。 制度效力的發揮,直接考驗著執行者的能力。行賄犯罪趨勢群體化、交易手段隱蔽化等,對檢察機關辦案能力是個挑戰。發出對行賄“零容忍”的明確信號後,既要依法嚴懲行賄犯罪,又要儘量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這倒逼司法機關必須及時調整辦案思路,提高辦案水平,走出“口供依賴”陷阱;同時完善證據收集手段和機制,健全污點證人相關規範,擴大行賄者檔案信息公開範圍,讓行賄者成為過街老鼠。 “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只有以這樣的堅定決心,對與腐敗相關的一切行為“零容忍”,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機制才能真正生效,讓黨風政風更加清新清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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