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5月16日電(記者張雲龍)內蒙古自治區霍林郭勒市探索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動態分級法”,加大對重點部門、關鍵崗位責任人履職行為的監管,前移監督關口,共審計發現違規和管理不規範資金2150萬元,作出處理決定和整改意見188條,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了組織處理。 為解決領導幹部離任審計時間跨度長且與幹部任用步調不一致的矛盾,霍林郭勒市從2007年試行任中審計,又于2012年探索推出“經濟責任審計動態分級法”,主要做法是由綜合定級因素決定經濟責任,由經濟責任大小劃定審計級別,由審計級別高低確定審計頻率。 霍林郭勒市將行政決策、經濟決策和資金分配權重,以及社會關注度和廉政風險高低等作為主要評定依據,綜合各單位的性質和行業特徵,合理劃定經濟責任。另外,根據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臨時重大資金額度、部門職能資金變化等對審計級別實行動態調整。 霍林郭勒市將審計級別定為三類,全市劃定出一級審計單位20個、二級審計單位28個、三級審計單位19個。對一級審計單位,實行任中必審,每年審計數量要達到一級審計單位的35%以上,三年內實現全覆蓋;對二級審計級別,實行任中必審,每年審計數量要達到二級審計單位的20%以上,五年內實現全覆蓋;對三級審計級別,實行離任必審、任期滿五年必審、任中抽審,每年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量,選擇1—2個單位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霍林郭勒市委書記寶音達來説,“動態分級法”的推行,對幹部形成了從嚴監管與提醒保護並行的監督機制,在防控債務和廉潔從政以及防止“帶病上崗”“帶病提拔”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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