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應實行專營部門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16 22:0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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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5月16日電(記者 蘇雪燕 吳雨)中國銀監會16日發佈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應于2014年9月底前實現全部同業業務的專營部門制。

    這份名為《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所提到的同業業務是指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同業業務。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借款、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同業投資等業務類型。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後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已開立賬戶的不得敘做業務,並在存量業務到期後立即銷戶。

    《通知》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同業拆借、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債券、同業存單等可以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不得委託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不能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可以委託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代理市場營銷和詢價、項目發起和客戶關係維護等操作性事項,但是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需對交易對手、金額、期限、定價、合同進行逐筆審批,並負責集中進行會計處理,全權承擔風險責任。

    此外,《通知》指出,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進行集中統一授權,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不得進行轉授權,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同業業務。

    銀監會表示,《通知》強化了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的統一管理,有利於商業銀行對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統籌管理,確保風險得到有效控制。《通知》的頒布,也有利於促進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回歸流動性管理手段的本質,有利於降低資産負債期限錯配,有利於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有利於服務實體經濟。

責任編輯: 肖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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