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意見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在用私家車(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微型客車)免予上線檢驗,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車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車船稅法》等規定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船稅證明,將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違法處理完畢後,可以直接領取檢驗標誌。 新出廠轎車上牌免檢 針對廣大群眾反映的檢車難、排隊長、程序煩等問題,意見推出多項便民服務措施,特別是進一步擴大了新車上牌的免檢範圍,對所有新出廠的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辦理登記前全部免予安全技術檢驗。但出廠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或者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仍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同時,為適應人員和車輛流動性日益增大的形勢,意見規定,除大型客車、校車外,機動車可在全省範圍內異地檢驗。機動車可以直接在車輛所在地進行檢驗,領取檢驗合格標誌,年底前在全國完成推廣。試行機動車跨省(區、市)異地檢驗。 為解決排隊難的問題,意見推行機動車預約檢驗,允許車主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預約檢車,開設預約檢驗通道和窗口,努力做到隨到隨檢。 簡化檢驗機構設立手續 據了解,截至2013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到2.5億輛。相對而言,檢驗機構數量的增長總體上滯後於機動車的增長速度,有些地方平均每5萬多輛汽車擁有1條檢測線,達到飽和或超飽和狀態。 為此,意見要求加快檢驗機構建設,規定對申請設立檢驗機構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批准。同時,審批過程中要簡化手續、提高效率,不準拒絕受理申請,不準拖延審批時限,不準在法定條件外增加限制。 嚴禁官辦或參與經營檢驗機構 由於歷史沿革等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質檢等部門及下屬單位仍在開辦或參與經營檢驗機構,影響了公正行使監管職權,不利於形成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甚至滋生腐敗。 對此,意見明確要求全面推進檢驗機構社會化、市場化,公安、質檢等政府部門及下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一律不得舉辦檢驗機構,公安民警、質檢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檢驗機構經營。 意見要求,2014年9月30日前,各級公安、質量監督部門要進行自查清理,對已經開辦、參與或變相參與經營的,要立即停辦、徹底脫鉤、依法清退。對拒不執行的嚴肅追究行政責任,內外勾結、行賄受賄或弄虛作假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針對有的檢驗機構檢車不嚴格、不規範、走過場等問題,意見規定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在檢驗合格標誌上標明檢驗機構名稱,使檢驗機構亮明身份,接受社會監督和責任倒查,建立可追溯的責任體制。對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嚴格倒查機動車檢驗情況,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問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意見要求推廣應用統一的檢驗監督管理系統,實現檢測數據實時採集、實時上傳、自動預警。通過信息化系統建立監管平臺遠程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撤回公安交管部門在檢驗機構的駐站民警,減少檢車人為因素。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強調,公安機關將會同質量監督部門對全國檢驗機構開展集中檢查整治,堅決查處一批弄虛作假、刁難群眾、管理混亂的檢驗機構,嚴懲一批內外勾結、公然賣證、坑蒙群眾的不法人員。同時,公安民警只要違法違紀,該辭退開除的堅決辭退開除,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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