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2號),自6月17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發佈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同時廢止。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及開放型經濟體系的日益完善,外商對華投資出現新情況和新特點。2013年12月,國務院發佈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對下階段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方式做出了明確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對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的篇章結構進行了調整,對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及備案的適用範圍、管理權限、核準及備案的條件、程序和要求等也進行了明確。根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項目由全面核準改變為有限核準和普遍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在準入管理上對外商投資探索試行國民待遇,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內容和程序進一步簡化,突出企業主體地位。此外,《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還就政府規範自身、服務企業,進一步體現轉變職能、轉變作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服務,強化國家安全審查,堅持依法行政,明確管理責任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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