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免收貨物原産地證書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減輕外貿企業負擔,促進出口穩定增長,現就免收貨物原産地證書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中國貿促會和地方貿促會對出口貨物發貨人簽發出口貨物原産地證書時,免收貨物原産地證書費。 二、中國貿促會和地方貿促會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三、各地區和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落實免收貨物原産地證書費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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