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該文件的出臺填補了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建設的空白,進一步規範了青海省的依法行政考核評價工作。 《辦法》共14條,主要結合青海省實際和當前工作,進一步對依法行政考核的主體、內容、程序等進行了規範:一是理順依法行政考核主體。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組織,實施依法行政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依法行政考核的組織協調等工作,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同級領導班子目標責任(績效)考核領導機構報告。確定了縣級以上政府為考核主體,法制機構為實施主體。二是規範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及工作要求。《辦法》依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有關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梳理了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領導、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轉變政府職能和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接受監督、防範化解社會矛盾、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等8個大項,共34個分項的具體考核內容及工作要求,涵蓋了當前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內容。三是明確考核程序和考核結果運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減少考核評比事項、減少基層負累的工作要求,將依法行政考核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年度目標責任(績效)考核,與各級領導班子年度目標責任(績效)考核同步進行。考核結果按領導班子目標責任(績效)考核相關分值比例換算後,計為領導班子目標責任(績效)考核依法行政分項考核成績,做到既能夠落實依法行政考核要求,又切實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減少單項考核、單項表彰的規定。 (郭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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