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化改革以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發生了脫胎換骨的變化,其中社會救助制度的改革發展無疑是重要環節。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頒布實施,2007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開始建立。特別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僅直接發揮了對城市下崗失業工人等貧困群體的生活救助功能,而且彌補了社會保障制度變革初期社會保險制度的缺位和不足,因而成為保障中國市場經濟改革最為重要的基礎性制度。 為了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制度,以法治方式織牢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安全網,國務院日前頒布實施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提出了很多新的政策措施,這是社會救助制度的重大創新發展,是新時期國家消除貧困的重大舉措,是政府積極承擔救助責任、關注民生、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一方面,提出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將原有分散的各個方面的救助制度整合起來,統一構建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加強了社會救助的統籌,明確了民政部門的牽頭責任,規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八項救助制度,還制定了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的政策措施。同時,著眼于滿足困難群眾多方面需要,在衣、食、住、醫、教育、就業等基本生活需要之外,增加了精神慰藉和心靈關懷的內容,要求充分發揮社會工作的專業作用;對特殊困難人員給予充分照顧,以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為基礎,將其延伸到城市,統籌建立了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提出要採取措施給予更多生活保障。另一方面,提出社會救助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相關保障制度相銜接。具體可以理解為,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保障標準,都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銜接,與各地籌資能力相配套,不能脫離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和基本國情。同時,提出要加強社會救助制度與相關保障制度的銜接,做好社會保障體系的整體設計。實踐中,為了促進就業避免“養懶漢”,對於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讓其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對不接受的,可以採取停發或減發其本人的低保金等措施;還可以採取“低保漸退”等方式,對於低保對象必要的就業成本,在計算家庭收入時予以適當扣減。此外,還要進一步強化救助制度的城鄉統籌、提高制度的效能、加強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銜接配合,這些都是推動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臨時救助制度的提出,成為一個突出亮點。《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必將成為社會救助體系未來發展的一個重要突破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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