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天然氣進口項目的通知 財關稅[2014]8號 天津、河北、福建、海南省(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財關稅〔2013〕74號)中的有關規定,對進口天然氣具體項目和相應企業名單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新增加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氣項目享受優惠政策,該項目進口規模為220萬噸/年,進口企業為中海石油氣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中海油天津液化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時間為2013年10月1日。 二、新增加唐山液化天然氣項目享受優惠政策,該項目進口規模為350萬噸/年,進口企業為中國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和東北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時間為2013年10月1日。 三、新增加海南液化天然氣項目享受優惠政策,該項目進口規模為300萬噸/年,進口企業為中海石油氣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氣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時間為2014年7月1日。 四、自2013年10月1日起,將福建液化天然氣項目可享受政策的進口規模由260萬噸調整為630萬噸。 特此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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