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支持加大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力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06 15:52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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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央財政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決策部署,研究出臺了一系列財稅扶持政策,著力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力度,初步形成了以財務管理、績效考核、業務規範、資金支持、稅收優惠等為主要內容的財稅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體系。 

  一、創造良好的中小金融發展環境

  (一)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績效考核體系。2009年,在《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財金[2009]169號)中明確提出,發放中小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金融企業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績效評價加分。其中,中小企業貸款佔比超過20%加1分,超過25%加1.5分,超過30%加2分,超過35%加2.5分,超過40%加3分。2011年修訂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財金[2011]50號)仍然保留了上述加分政策。從近兩年的績效評價結果看,各中央直接管理商業銀行都能夠積極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均獲得了不同檔次的加分,其中60%的機構加分達到3分。

  (二)推動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一是鼓勵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公司)創新出口信用保險産品,開發出小微企業信保易、小微企業信用保險E計劃等更適合小微企業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産品,滿足小微企業風險保障需求。2013年,中信保公司短期險業務支持小微企業超過2.4萬家,同比增長59.4%。二是開展商業保險公司從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試點。2013年1月1日起,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試點經營短期出口信用保險。2013年,人保財險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試點業務實現承保金額38.1億美元,支持出口企業568家,其中小微企業329家。

  (三)完善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財務管理制度。呆賬核銷方面,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于2009年放寬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呆賬核銷條件,2010年將該政策明確為中長期制度。2013年,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再次對金融企業呆賬核銷政策進行完善,在簡化程序、擴大金融機構自主核銷權等方面,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給予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貸款重組減免方面,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于2009年出臺管理通知,授權金融機構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重組和減免,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無力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在確保重組和減免後能如期償還剩餘債務的條件下,允許金融機構對債務進行展期或延期、減免表外利息後,進一步減免本金和表內利息。

  二、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一)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制度建設。2013年,配合有關部門對融資擔保機構的行業屬性、風險補償和風險分擔機制等問題進行研究,修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參與起草《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並會同有關單位聯合印發《關於清理規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以進一步優化行業發展環境,規範市場秩序。

  (二)指導地方財政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支持力度。2010年,印發《關於地方財政部門積極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財金[2010]23號),指導地方財政部門支持和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規範發展。在中央政策的引導下,各地紛紛安排專項資金,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給予風險補償,支持擔保機構穩健經營。截至2013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8185家,年末在保餘額2.57萬億元,同比增長23.1%,中小微企業融資性擔保貸款餘額1.28萬億元,同比增長13.9%,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業發展。

  三、加強對涉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發展的扶持力度

  (一)開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從2008年起,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對試點地區縣域金融機構(不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部分的2%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截至2013年末,累計向18個試點省(區)的1.32萬家縣域金融機構撥付財政獎勵資金156.91億元,有效激發了金融機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促進了包括農村中小企業貸款在內的涉農貸款增長,優化了信貸結構。此外,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從2012年起,將天津、遼寧、山東、貴州4省(市)符合條件的縣域小額貸款公司納入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試點範圍,2013年向試點地區的151家小額貸款公司撥付首批財政獎勵資金7660萬元。2014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擴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試點範圍,使試點地區從18個擴大至25個,包括全部糧食主産區和絕大多數中西部地區。

  (二)實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從2008年起,實施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對貸款平均餘額同比上升且符合監管要求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照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2010年,又將西部2255個基礎金融服務薄弱鄉鎮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納入補貼範圍。截至2013年末,已累計向全國3785家農村金融機構撥付補貼資金77.26億元,有力地推動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和基礎金融服務覆蓋全國所有鄉鎮。2014年,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細化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印發《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4]12號),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政策效果。

  四、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方面。一是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將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以及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及縣(市)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4年至2015年底。

  (二)所得稅方面。對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規定免稅條件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規定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規定的應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衝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印花稅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下一步,中央財政將按照中小企業和金融發展的客觀規律,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管齊下、多措並舉”的思路,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體系建設。一是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二是按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優化完善公共服務,加快中小企業金融生態建設。三是按照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加強各項扶持政策之間的協調配合,體現政策合力。

責任編輯: 滿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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