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應中國大陸丙酮産業申請,商務部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經調查,商務部于2014年6月6日發佈年度第40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商務部決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繼續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的價格承諾同日生效,期限為5年。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41100。 被調查産品英文名稱:Acetone,Dimethylketone或2-Propanone。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