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産的管理,促進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産的動態保護,推動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産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近日,農業部印發了《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農辦加〔2014〕10號),從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包括總則、申報、保護與利用、監督管理和附則五個部分。其中,總則部分對制定《辦法》的目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産的概念、發掘工作的方針和管理原則、各級管理機構的職責、規劃編制等進行了規範。申報部分對申報主體、申報基本條件、提交的資料、申報和評審等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保護與利用部分對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産核心保護區域劃定與公佈、遺産管理機構的設立、遺産保護經費投入、遺産系統的多功能拓展、服務項目設置、遺産標識及展示廳的設立與使用等進行了規定。監督管理部分對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遺産發生重大改變或可能發生危及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産的事件時的處理程序、保護和管理不善的處理方式等進行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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