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航空運輸一直是當前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為加強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安全管理,保障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的安全和順暢,近日,民航局與國家郵政局聯合發佈了《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的活動。對我國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各環節的相關規範做了進一步明確。 目前,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我國的危險品郵件航空運輸執行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3-2014版《技術細則》關於允許航空郵寄危險品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新增“符合特定要求的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可以作為郵件進行航空運輸,但應當滿足《技術細則》相關要求”。為有效執行新版《技術細則》關於危險品航空郵寄的相關規定,民航局與國家郵政局聯合製定了《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管理辦法》。 《辦法》共計17條,主要內容包括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應當滿足的條件、允許航空郵寄鋰電池的條件、郵政企業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要求、郵政企業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內容要求等。 《辦法》明確了郵政企業在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中的安全主體責任,以及各運輸航空公司和各機場公司的安全檢查責任。重點強調了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前應滿足的條件,即建立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制定和持有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並根據大綱對其員工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程序和培訓大綱均應當接受民航局的評估和批准。 《辦法》對郵政企業允許航空郵寄的鋰電池應滿足的條件進行了規定,要求鋰電池必須安裝在設備中,鋰離子電池芯的瓦時額定值不超過20Wh,鋰離子電池的瓦時額定值不超過100Wh,鋰金屬電池芯的鋰含量不超過1克,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規定還要求每個鋰電池芯或鋰電池的所屬類型證明需滿足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第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無論鋰電池所含的鋰電池芯是否通過上述試驗,該鋰電池必須通過試驗。根據規定,航空郵寄的鋰電池芯和鋰電池必須做好防短路措施。 根據《辦法》規定,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前必須制定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以及危險品培訓大綱並經過民航局評估和批准。目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尚未制定上述程序和大綱,因此當前我國仍然不允許航空郵寄任何鋰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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