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近日下發通知,就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地區督促檢查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作出部署,要求各土地督察局督促落實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整改工作的主體責任,全面完成限期整改地區整改任務,在省域範圍內清查整改類似問題,查處一批、教育一片,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 今年3月28日,國家土地總督察簽發《國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決定書》,針對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太和縣、永城市、鄂州市華容區、茂名市電白區、賀蘭縣嚴重土地違法問題,要求內蒙古自治區、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限期整改。為促進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做好整改工作,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下發了這一《方案》。 《方案》進一步明確了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整改工作的主體責任,督促有關市、縣政府和部門落實工作責任和時間表,做好整改工作。限期整改期間,省級人民政府應暫停限期整改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受理與審批,有關市級人民政府應暫停限期整改地區鄉(鎮)農用地轉用受理與審批,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落實暫緩受理建設用地預審等要求。 《方案》強調要嚴格結束限期整改申請的審核審查工作,如發現在限期整改期間新發現或發生領導批辦、群眾舉報、媒體反映的重大土地違法問題尚未整改到位的,或限期整改期間開展的土地督察其他工作在該地區發現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尚未整改到位的,省級人民政府應暫緩提出結束限期整改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的結束限期整改申請,須經相關督察局實地檢查、審核並經總督察辦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後,方可結束限期整改。 《方案》針對限期整改地區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分別制定了整改參考標準,並要求有關督察局採取多種方式掌握整改進展情況,持續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在6月上旬和8月上旬組織兩次整改工作進展情況實地督察,並提交實地督察工作報告,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報告進展情況。實地督察重點檢查地方整改工作進展情況、暫緩建設用地預審受理情況、限期整改期間是否發生新的重大土地違法問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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