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6月23日電(記者 楊洋、朱國亮)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被執行人失信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限制、取消工程項目投標資格。 記者23日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兩部門聯合製定下發《關於建立江蘇法院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失信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自7月1日起施行。 《意見》決定,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給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予以懲戒。 全省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對較重失信行為的,給予信用分減半的懲戒;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在有效期內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標資格的懲戒。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可以參照規定進行懲戒。 《意見》指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由人民法院確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構成失信,人民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載明將予以失信懲戒的風險提示內容。《執行通知書》發出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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