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檢日前發佈規定,明確要求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假釋裁定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十日以內,逐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 為強化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監督,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罰變更執行案件工作的領導,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制定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 規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刑事政策精神,要求建立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備案審查制度,對備案審查案件範圍、備案審查材料內容、發現違法問題後的處理以及年度報告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提出了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要求。除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做出要求外,還規定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假釋裁定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十日以內,逐案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 根據規定,減刑、假釋案件的備案審查材料包括: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書,人民檢察院向刑罰執行機關、人民法院提出的書面意見,以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被裁定減刑、假釋的相關證明材料。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備案審查材料包括: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意見書或者審批表,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向刑罰執行機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的書面意見,以及罪犯的病情診斷、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明材料。 規定明確,對於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意見。其中,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減刑、假釋裁定或者省級監獄管理局、省級公安廳(局)作出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不當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對於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存在疑點或者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調查核實。下級人民檢察院收到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備案審查材料處理意見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以內,報告執行情況。 規定對年度報告制度作出安排,要求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本年度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名單,以及本年度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數量和比例對比情況,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等有關單位核對後,于次年一月底前,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明顯高於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進行逐案復查,查找和分析存在的問題,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據了解,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部署,從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全國檢察機關正在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進行全面清理,發現了一批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目前,清理摸底的第一階段已經基本結束,正在轉入核實、糾正和查處違法問題的第二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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