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加強水利基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25 09:38 來源: 水利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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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出臺關於加強水利基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全面加強水利基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日前,水利部黨組結合水利工作實際,制定出臺了《關於加強水利基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共七部分25條,進一步明確了加強水利基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措施。

    近年來,隨著大規模水利建設全面推進和水利管理服務領域不斷拓展,水利投資強度大、工程項目多、建設任務重、監管鏈條長、實施靠基層、管理難度大,廉政風險進一步加大。有的水利基層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監管不到位,黨風廉政建設存在薄弱環節,腐敗問題時有發生。水利部黨組高度重視,把加強對水利基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指導列入中央巡視組反饋意見整改計劃和部教育實踐活動整改方案,多次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組織開展專題調研,深入了解水利基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和存在的問題,廣泛聽取各級水利部門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制定出臺了《意見》。

    《意見》指出,水利基層單位黨組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認真抓好黨風廉政建設任務的落實。主要負責同志要堅持黨風廉政建設親自抓,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班子成員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行風”和“抓業務必須抓廉政”的要求,落實“一崗雙責”,把反腐倡廉融入到各項業務管理工作之中。水利基層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強化監督執紀和問責。要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中之重和長期工作來抓,持之以恒地加強作風建設,不斷鞏固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

    《意見》要求從六個方面加強水利基層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一要不斷深化改革,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進一步健全完善加強水利基層單位監督和管理的制度,在職權設置和工作流程上建立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加強部門崗位間的約束制衡。通過深化改革,完善體制機制,減少審批,下放權力,推動政務公開等措施,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剷除滋生腐敗問題的土壤。認真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落實到崗位,落實到個人。二要強化建設管理,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認真落實水利工程建設“四項制度”,全面推進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入地方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對點多、面廣、量大的財政補助建設的中小水利工程,要積極推行集中打捆招標;對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的小型項目或由農民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自行組織實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也要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原則選擇施工單位,實行項目公示和村民監督。嚴格實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促進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範有序。加強建設項目信息化監管,努力實現全國範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互聯互通和互認共享。對承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水利基層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安監、質檢、審計、稽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強化對水利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督。三要嚴肅財經紀律,確保水利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大額資金使用應嚴格按照“三重一大”的規定實行集體決策,加強“三公”經費管理,推行民主理財,接受群眾監督。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堅決杜絕以撥代支、提前支付等行為,防控資金管理風險。建立健全資金資産管理內控制度,加強審計監督,逐步將水利審計免疫系統從部本級向下延伸,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審計監督體系。四要管好關鍵崗位,促進基層水利幹部廉潔從政。加強基層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堅持標準,嚴格程序,保證幹部選拔任用公開透明。推進幹部輪崗交流,對基層單位中長期分管某項工作的幹部或長期在一個關鍵崗位的工作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適時輪崗交流。把廉政教育作為水利基層單位幹部培訓的必修內容,單位“一把手”每年至少要講一次廉政黨課。五要嚴明法治紀律,堅決查處腐敗案件。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發生在水利基層單位的濫用職權、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案件,嚴肅懲治腐敗行為。落實一案雙查制度,對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既要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又要追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深入分析違紀違法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懲戒功能。實行案件查處報告制度,部直屬單位要將所管轄範圍內各級水利基層單位被查處的各類案件及時上報水利部,地方水利基層單位發生的案件也要逐級上報水利部。六要加強隊伍建設,發揮基層紀檢監察職能作用。健全水利基層單位紀檢監察工作機構,充實人員力量,加強對水利基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監督。各基層水利紀檢監察部門要按照“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要求,加強能力建設,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意見》要求,各級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所屬水利基層單位的督促檢查,堅持一級抓一級,逐級傳遞壓力。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特別是有問題不報告、不反映、不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上級主管部門應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建議或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領導幹部的責任。部直屬單位要認真執行水利部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責任追究辦法,加強責任追究。地方水利基層單位也要按照中央和地方黨委的要求,制定完善責任追究的辦法,加大問責力度。 

責任編輯: 黃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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