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鐵路局發佈《鐵路産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對鐵路建設、運輸和設備製造中涉及安全、質量及環保等的鐵路專用産品,組織開展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並定期向社會發佈抽查情況通報。通報的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不得銷售,使用單位不得採購。《管理辦法》將從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2011年發佈的《鐵道部産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我國《産品質量法》規定:國家對産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産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産品進行抽查,並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産品質量監督工作。2013年鐵路政企分開改革後,新組建的國家鐵路局依據“三定”規定,承擔鐵路技術監督工作。鐵路産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作為鐵路技術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國家鐵路局為監督鐵路産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銷售的鐵路專用産品進行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並對抽查結果公佈和處理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産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的規定,國家鐵路局委託具有法定資質和專業能力並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産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 《管理辦法》規定:檢驗機構依據國家鐵路局發佈的監督抽查檢驗實施細則和年度監督抽查計劃,依據被檢産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開展抽查檢驗工作。監督抽查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檢驗機構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檢驗結果經國家鐵路局審核後,形成監督抽查鐵路産品質量情況通報,在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佈。對通報的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不得銷售,使用單位不得採購。不合格産品的生産企業按要求進行整改後,可向國家鐵路局申請復查。《管理辦法》還對檢驗機構和參與監督抽查人員的工作程序提出了規範化管理要求,對相關企業配合抽查檢驗的相關職責和異議處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依據《管理辦法》,國家鐵路局還制定了2014年鐵路産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計劃年內對5種鐵路專用産品、共81廠項組織開展抽查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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