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2013年9月9日由國家主席習近平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塔什幹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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