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總局發佈了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將稅務總局制定的現行有效稅收文件中涉及的6%和4%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同時明確了按照簡易辦法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中,納稅人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今年6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簡並特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收率,以規範稅制、公平稅負。隨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將生産銷售自來水、小型水力發電等財稅字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稅徵收率進行了調整,將特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6%和4%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 這次稅務總局出臺公告,同步調整了稅務總局印發的現行稅收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稅徵收率規定,將臨時外出經營業務、拍賣、非臨床用人體血液等政策中6%、4%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同時,對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明確了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具體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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