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總局發佈《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從稅務登記、徵收管理、享受協定待遇及跟蹤管理等環節,規範其企業所得稅管理。 據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是指非居民企業以自有或者租賃的船舶、飛機、艙位,運載旅客、貨物或者郵件等進出中國境內口岸的經營活動,含相關裝卸、倉儲等附屬業務,以程租、期租、濕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飛機取得收入的經營活動也屬於國際運輸業務。 據了解,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家相關部門已就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稅收管理、對外支付及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單獨或聯合下發了多個規範性文件,隨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納稅義務和管理要求發生了較大變化,需要重新予以規範。 辦法要求,在中國境內提供國際運輸勞務的非居民企業,均應辦理稅務登記,若在國內多個口岸開展國際運輸業務,可以自行選擇一處業務發生地辦理稅務登記即可,在其他口岸發生業務只需向業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稅務登記及相關業務資料複印件。 辦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勞務,設立賬簿且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準確計算並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採取核定徵收辦法;未辦理稅務登記且未自行申報和未委託代理人申報的,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包括境內委託方、貨代公司等,按次支付運費時扣繳稅款。 辦法明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實際承運人為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經營資格並載運旅客、貨物進出中國境內口岸的非居民企業,其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國際運輸收入包括客運收入、貨運收入及其附屬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照規定提交證明資料,但不需重復報送,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