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7月3日電(記者 王博)3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甘肅省酒泉市政協原主席楊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檢察機關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其中受賄所得價值共計1350余萬元財物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剩餘現金、房産變賣款、受賄所得産生的孳息等款物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林在1997年至2013年擔任嘉峪關市政府副市長、酒泉市委副書記、酒泉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主管城市建設的職務便利及職務影響力,先後為33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941萬餘元人民幣、13000美元、2000歐元、投資300萬元、蘭州市雁灘地區住房1套、沃爾沃C60越野車1輛、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險1份、金條2根、金吊墜1個、手機1部、手錶2塊、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近16萬元購買房産1套。共計價值人民幣135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及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鋻於其有坦白、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等情節,對其可從輕處罰。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林未明確表示是否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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