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5年是我國走向法治市場經濟的關鍵時期。簡政放權的主要目的在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從法治的層面確保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適應了我國建設法治市場經濟的客觀趨勢,突出了依法監管建設法治化市場環境的新要求。《意見》明確提出市場監管的改革目標:“立足於促進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加快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體制比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系”。 一、把改進市場監管執法作為市場監管改革的重大任務 這些年市場監管執法不規範帶有普遍性,由此使監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意見》提出,“創新執法方式,強化執法監督和行政問責,確保依法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1.實現市場監管職能法定化,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考慮到市場監管越位和缺位並存的狀況,《意見》提出了市場監管職權法授的新思路,“要確保行政機關均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市場監管部門不得作出影響市場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市場監管部門參與民事活動,要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2.以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為重點規範市場執法行為。強化政府的市場監管職能需要賦予監管部門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過大、不規範往往會損害市場主體權益。《意見》提出,“建立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優化細化執法工作流程,確保程序正義,切實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並強調“建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公開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嚴格限定和合理規範裁量權的行使”。 3.依法公開市場監管執法信息。法治化市場監管的重要特徵是公開透明。只有實現監管規則、程序公開,過程透明,才能夠實現監管執法的公平公正,才能給市場主體傳遞明確的市場預期,才能避免暗箱操作,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意見》提出“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地方政府需要進行個別調整的,由省級政府報國務院批准”。“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明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管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4.強化執法考核和行政問責。難以對監管的結果問責,是我國市場監管失靈的一大難題。《意見》給出了綜合性的解決辦法:“加強執法評議考核,督促和約束各級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綜合運用監察、審計、行政復議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等違法行為的監督”。 二、以強化統一性、權威性為重點改革市場監管執法體制 有些領域的市場監管帶有“九龍治水、各管一段”的突出特徵,這不僅弱化了監管效能,還導致難以實施行政問責。《意見》提出針對性的解決辦法:“整合優化執法資源,減少執法層級,健全協作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1.以整合市場監管職責為重點解決多頭執法。《意見》提出“整合規範市場監管執法主體,推進城市管理、文化等領域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相對集中執法權”,並給出整合執法隊伍的解決方案,“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業務相近的應當整合為一支隊伍;不同部門下設的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逐步整合為一支隊伍”。 2.以明確各級政府監管職責分工為重點消除多層重復執法。《意見》提出“對反壟斷、商品進出口、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等關係全國統一市場規則和管理的事項,實現中央政府統一監管;對食品安全、商貿服務等實行分級管理的事項,要厘清不同層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管職責,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由市縣政府負責監管”。 3.規範和完善監管執法協作配合機制。《意見》提出“完善市場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制定部門間監管執法信息共享標準,打破‘信息孤島’,實現市場監管信息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4.實現市場監管執法與司法相銜接。《意見》提出“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細化並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建立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間案情通報機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推動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意見》體現出注重運用法治方式從嚴從快打擊市場的犯罪行為,堅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三、完善市場監管執法保障體系 市場監管執法需要制度保障。《意見》明確要求“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執法能力保障,確保市場監管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清正廉潔、公正為民”。 1.完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改革市場監管體制,必須正確處理好改革變法與依法行政的關係。《意見》提出“根據市場監管實際需要和市場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加強後續監管措施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提出法律修改、廢止建議,修改或者廢止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完善市場監管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2.健全市場監管的法律責任制度。治亂用重典。《意見》提出了多種舉措落實法律責任制度:“調整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産、勞動保障等領域現行法律制度中罰款等法律責任的規定,探索按日計罰等法律責任形式。擴大市場監管法律制度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依法大幅度提高賠償倍數。強化專業化服務組織的連帶責任。健全行政補償和賠償制度”。 3.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為建設業務素質過硬、專業性強的市場監管執法隊伍,《意見》提出:“在財政供養人員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完善待遇、選拔任用等激勵保障制度,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加強執法人員專業培訓和業務考核,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全面落實財政保障執法經費制度,市場監管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全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監管執法人員工資足額發放。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 四、形成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合力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監管要面對無數獨立的市場主體,如果僅僅靠政府唱“獨角戲”,市場監管的有效性很難保證。《意見》明確提出“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市場監管中的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市場自我管理、自我規範、自我凈化”。 1.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意見》提出:“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佈産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 2.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意見》強調,支持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依法對企業財務、納稅情況、資本驗資、交易行為等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證,依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 3.發揮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意見》提出,“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完善有獎舉報制度,依法為舉報人保密”。“整合優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平臺功能,逐步建設統一便民高效的消費投訴、經濟違法行為舉報和行政效能投訴平臺,實現統一接聽、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統一考核”。 隨著我國進入增長轉型與改革的新階段,無論是實現由工業主導向服務業主導的經濟轉型,還是擴大內需、拉動消費,都高度依賴於一個法治化的市場環境。加快實現依法監管,推動市場監管法治化的轉型牽動影響全局,已成為理順政府與市場關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與重點。(遲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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