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視點:“官員獨董”現狀調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14 12:0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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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7月14日電 (記者 杜放、桑彤)去年10月中組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下發以來,A股上市公司掀起獨立董事離職潮。據記者統計,300余家上市公司已發佈近260名獨董的離任公告,其中“官員獨董”120名左右,但也有不少上市公司的“官員獨董”依然在職。

“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進協會、入高校、立名目,一些前官員仍在為擔任獨董“煞費苦心”地採用“曲線”策略。如何厘清“政商”關係依然值得深思。

誰在頂風“退而不休”?

按中組部規定,辭去公職及退休三年內,不得赴原任地區、業務範圍內企業兼任職。退休三年後赴企業任職,也需經原單位黨委審批並向組織備案。

然而,在中國西電、寶鈦股份、中原高速的最新獨董名單中,國家糧食儲備局原副局長李俊玲、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錢桂敬、河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張全林仍然在列。其中,張全林退休兩年內即赴中原高速兼職至今。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退休官員“退而不休”,為擔任獨董採取“曲線”上位策略:

——轉任行業協會,再去擔任獨董。現任寶德股份獨立董事的煤炭工業部科技司原司長胡省三以及任寶鈦股份獨董的錢桂敬,目前的身份均是相關協會的負責人。

——成為學者,再轉任獨董。據上市公司川投能源公告,西部某省原副省長退休後任獨立董事,身份卻變為當地某高校管理學院院長。

——百般拖延,面對新規遲遲不退。正泰電器、英力特等上市公司卻在公告中表示,獨董人數不足,或者任期未滿,是“官員獨董”實際仍需履職至新獨董産生的主因。此外,任期將於明年結束的中海發展獨立董事林俊來,也曾任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副巡視員,去年退休數月後即赴中海發展就職,上市公司至今未發佈其辭職公告。

高薪、“高配”、頻違規

中組部的規定還明確,任何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均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經批准兼職不得取酬”從發佈之日起立即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官員獨董”依然領取著報酬,數額從三五萬元到十余萬元不等。金融業內專業資訊終端萬得數據顯示,僅在2013年,A股上千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共領取約4.8億元薪酬。記者梳理多起案例發現,對於官員獨董經過誰的審批,是否存在職務消費及“額外”報銷,多數上市公司依然語焉不詳。

北京某上市公司財務負責人告訴記者,除了領取薪酬,身兼獨董還有報銷、用車等便利。“公司每年都安排一定名目的‘招待費’,獨董作為高管就能實報實銷。”

“‘在任開辦公會,退休開董事會’成為部分官員任前任後的常態。”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冬説,“然而,開會不出席,表決不到場,只拿錢聽話,不對股民負責成為普遍現象。”

比拼行政級別“高配”也是上市公司獨董的一大怪象。截至目前,僅省部級前官員辭任獨董的已有25人,而部分獨董“高配”的上市公司違規頻發。其中,原董事長宋林被查的華潤集團,旗下華潤電力等上市公司一直就有多名前官員獨董;“污點官員”熊必琳曾任獨董的西王食品,則被財政部、證監會點名“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大股東多次侵佔上市公司資金被責令整改。

記者調查了解到,究其根源,是因為“官員獨董”選任“重關係、輕責任”。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認為,不乏公務員在任時為企業謀取非法利益,當時沒有收取“好處”,等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再將好處兌現,堪稱受賄的一種隱蔽途徑。

“官員退休後去企業擔任獨立董事,是典型的權力‘各取所需’。”復旦大學企業研究所所長張暉明教授説,有的官員在任時與上市公司搞好關係,退休後便圖謀“收成”;有的則是在位時作為“潛伏期”,任後為企業發揮餘熱。

厘清“官商”關係,還需綜合治理

今年7月1日至今,上市公司中有正泰電器、德爾國際、桂冠電力、長安汽車、華峰氨綸等的退休官員獨董離職。然而,“官員獨董”存量依然可觀。萬得數據顯示,曾有聘任退休官員經歷的上市公司佔比超過四成。

早在2006年,我國公務員法就從法律上明確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後需有兩至三年的“冷卻期”。然而,借助種種手法,退休官員任獨立董事一直不在少數。“此外還有大量非上市公司也設有獨立董事,也存在兼職問題。”張暉明説。

多家上市公司負責人坦言,邀請本轄區、本行業前官員擔任獨董,基本是看官員級別高不高,“能量”大不大,謀求的是爭奪項目、規避監管等方面的便利。因此,官員擔任獨董已經成為缺乏監督的權力變現“溫床”。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對走出“冷卻期”的退休官員,也要進一步加強去向追蹤,才能使制度真正得到落實。

“約束將權力向企業變現,還需有多項綜合性的制度。”曾代理多起中小股東向獨立董事追責案件的吳冬介紹,監督退休官員的任後行為,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在英美一些國家,即使公務員退休後赴企業任職,兼職薪酬及福利、財産變動情況也需充分公示。

專家還認為,加大獨立董事的違規責任,也能夠杜絕“權大於責”。“獨立董事未能勤勉盡責,未能盡職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也要在法律上負有無法推諉的瀆職責任。”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説。

責任編輯: 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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