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湖北咸寧7月14日電(記者 鄒偉、楊維漢、李鵬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4日上午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漢等上訴案,在咸寧市鹹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維等上訴案。 劉漢、劉維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一審宣判。記者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審公開宣判後,被告人劉漢、劉維、曠曉燕、桓立柱、劉學軍等五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上訴,曾建軍、陳力銘等二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劉漢、劉維等二上訴案,因劉漢、劉維等5人一審被判處死刑,依法應當開庭審理。曠曉燕、桓立柱、劉學軍等三上訴案不屬於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為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成本、保障提押安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在咸寧市開庭審理劉漢、劉維二上訴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今天上午8時30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咸寧市鹹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漢、劉維二上訴案。 在劉漢等上訴案14日的庭審中,首先進行法庭調查,審判人員摘要宣讀第一審判決書,劉漢、唐先兵、孫華君、繆軍、李波、仇德峰、肖永紅、車大勇、劉小平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和漢龍集團的訴訟代表人分別陳述了上訴理由。原審被告人劉崗服從判決未提起上訴。劉漢及其辯護人主要圍繞一審判決認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經營罪、窩藏罪以及是否具有坦白、立功情節和量刑是否適當等提出上訴。在劉維等上訴案的法庭調查中,審判人員摘要宣讀第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主要事實、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劉維、張東華、田先偉、曠小坪、孫長兵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分別陳述了上訴理由。原審被告人袁紹林、文香灼服從判決未提起上訴。劉維及其辯護人主要圍繞一審判決認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以及量刑是否適當等提出上訴。法庭歸納了調查重點。法庭調查圍繞各上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提交新的證據進行。 二審開庭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由檢察員,各原審被告人、被告單位及其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是否申請回避、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是否提交新證據、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二審庭審重點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並就部分問題達成共識。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共派11名檢察員出席二審庭審活動。劉漢、劉維等上訴人及其24名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部分群眾代表、被告人親屬、新聞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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