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7月14日電(記者楊金志)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試點地方之一,上海最近率先啟動司法改革先行試點,備受各界矚目。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此,作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一招”,加快司法體制改革,既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需要,也是檢驗司法改革成效的標誌。 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需革除不符合司法規律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傾向。當前,司法機關內部以及司法機關上下級之間,仍然存在“層層請示、層層審批”“審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審”等現象。必須進一步突出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辦案主體地位,完善職業保障,落實司法責任制,明確劃定“權力清單”,加大司法透明度,讓法官、檢察官心無旁騖、心無雜念、心無畏懼地辦理案件,真正實現權責一致,才能實現“由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地方化”傾向同樣需要大力革除。當前,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各級地方政府手中,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層黨委政府、領導幹部對司法的干預仍然存在,“條子”“説情”以及地方保護等難以杜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對司法機關的人財物進行省級以下統管,把“帽子”“票子”“房子”等統籌起來,讓司法機關更加超脫,辦理案件才會更有底氣、更加公正。 改革就要觸及利益,改革必須觸動利益。讓一位法院院長放棄審批大量案件的權力,讓他坐到法官席上安心厘清案情,讓他在審判委員會上不再“一言九鼎”,都需要剛性的制度約束和內心的高度自覺。那些不符合司法規律的陳規陋習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權責調整,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革除的,必須做好趟深水區、啃硬骨頭的準備。 改革要于法有據,不能搞所謂“良性違法”。上海的試點方案提出,司法人員管理要形成“統一提名、黨委審批、分級任免”的制度安排,這充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司法規律,也符合憲法法律有關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罷免、任免司法人員的規定。這樣一個細節,體現的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值得肯定,需要堅持。 司法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重要路徑。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已經明晰,要按照頂層設計,加強統籌協調,以“咬定青山不放鬆”的決心、耐心和定力,循序漸進推進改革,使司法切實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關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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