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增值稅發票管理,滿足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工作需要,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決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 據了解,改版後的新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除了代表發票種類代碼的第8位有所調整外,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和“購貨單位”欄一律改為“銷售方”和“購買方”,“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改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主要是因為營改增後,原徵收營業稅的服務業納入了增值稅徵收範圍。 新版專用發票和貨運發票取消了發票監製章和雙杠線微縮文字防偽特徵,保留部分防偽特徵,增加光角變色圓環纖維等防偽特徵,使防偽特徵達到9項,形成了嚴密的公眾、專業和專家三級防偽體系,稅務總局將光角變色圓環纖維等5項防偽特徵予以公開後,便於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初步識別發票真偽,築起防止利用增值稅發票偷逃騙稅的第一道屏障。
國家稅務總局 為進一步規範增值稅發票管理,滿足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工作需要,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通發票)進行改版,同時提升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防偽技術水平。現將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發票代碼的調整 發票代碼第8位代表發票種類,貨運專票由“7”調整為“2”,普通發票由“6”調整為“3”。 二、發票內容的調整 (一)調整專用發票部分欄次內容,將“銷貨單位”欄和“購貨單位”欄分別改為“銷售方”和“購買方”,“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改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票尾的 “銷貨單位:(章)”改為“銷售方:(章)”。專用發票聯次用途也相應調整,將第一聯“記帳聯:銷貨方計帳憑證”改為“記賬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抵扣聯用途“購貨方扣稅憑證”改為“購買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發票聯用途“購貨方計帳憑證”改為“購買方記賬憑證”。調整後的專用發票票樣見附件1。 (二)調整普通發票部分欄次內容,將“銷貨單位”欄和“購貨單位”欄分別改為“銷售方”和“購買方”,“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改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票尾的 “銷貨單位:(章)”改為“銷售方:(章)”。發票聯次用途也相應調整,將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記賬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發票聯用途“購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購買方記賬憑證”。調整後的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2。 三、提升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票防偽技術水平 取消發票監製章和雙杠線微縮文字防偽特徵。在保留部分防偽特徵基礎上,增加光角變色圓環纖維等防偽特徵。 四、其他有關問題 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稅專用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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