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規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嚴肅辦案紀律。檢察人員對7種可能干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要及時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防止説情等干擾的若干規定》強調,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遇有不依法律程序或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過各種關係干擾執法辦案,向執法辦案人員直接或間接打探案情,或為涉案人開脫、減輕責任,或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提出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要求等情況時,應當向有關領導和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規定要求檢察人員對7種可能干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要及時報告:一是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友的;二是打聽辦案人員組成及其家庭情況、證人姓名及有關情況的;三是打聽舉報人、舉報內容和案件事實、證據的掌握情況和認定及案件討論情況的;四是打聽案件初查計劃、偵查方案、偵查手段、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五是打聽其他尚未公開案件情況和擬辦意見的;六是為案件請托、説情,或以其他方式向辦案人員施加壓力,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七是其他通過説情干擾執法辦案的情形。 規定強調,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遇有應當報告的情形時,應及時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向分管院領導報告,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報紀檢監察機構備案。部門負責人或院領導遇有應當報告的情形時,應分別向分管院領導和上級領導報告。對於應報告而不報告的檢察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給案件辦理造成干擾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調離工作崗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檢察紀律有關規定處理。對於為案件説情或徇私枉法的檢察人員,紀檢監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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