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7月17日下午召開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規新聞發佈會上獲悉,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守則》在全國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為規範,首次將履職檔案制度上升為地方法規,並就組成人員“違規請辭”作出明確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于1993年9月經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進一步強化了組成人員的政治素質,完善了組成人員聯絡人民群眾和人大代表、參加常委會會議和活動等方面制度,完善了組成人員行為規範及履職監督等。 根據修訂後的《守則》,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接受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同時,應當加強與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絡,以利於常委會決議和決定等更好地體現人民利益和意志。 《守則》還要求建立常委會組成人員與人民群眾聯絡的網絡平臺,向社會公佈組成人員的電子郵箱等聯絡方式。修訂後的《守則》明確指出,人大常委會將建立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檔案制度,記錄其出席常委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以及與代表和人民群眾聯絡等履職情況,並以適當的方式公佈。 《守則》還完善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請假制度,未經批准一年內兩次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提出辭去組成人員職務的申請。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自身建設直接關係常委會職權的有效行使。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同志表示,修訂後的《守則》對於保證組成人員依法履職,整體提升常委會議事水平和質量,更好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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