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前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對有關工作的管轄、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執行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 《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處分、清退違規進人、撤銷獎勵、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等幾類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申請復核的由原處理單位管轄。提出申訴、再申訴的由相應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管轄。 《規定》要求,受理復核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復核決定。受理申訴、再申訴申請的單位應當組成申訴公正委員會審理案件,根據申訴公正委員會的審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維持、撤銷、變更原人事處理或重新處理的決定。處理決定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規定》強調,處理決定應當在發生效力後三十日內執行。除維持原人事處理外,原處理單位應當在申訴、再申訴決定執行期滿後三十日內將執行情況報申訴、再申訴受理單位備案。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規定》強調,對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等幾類情形,將對相關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崗位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申請復核、提出申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趙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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