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颱風、洪水、風暴等自然災害“你方唱罷我登場”,肆虐我國多個省份,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已是箭在弦上。按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最新要求,我國巨災保險救助制度將從目前政府“一手包攬”、“全程托底”,向建立“責任明確”、“有限兜底”的救災新機制轉變。建立巨災保險機制的過程,無論政府還是保險機構,關鍵要協同發力—— 建立中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已是箭在弦上,這是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發出的明確信號。會議提出“逐步建立財政支持下以商業保險為平臺、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的巨災保險制度”。可見,巨災保險制度被提至分散自然災害風險、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的戰略高度來推進。 廣大農民無疑將成為巨災保險制度最大和最直接的受益者。由於自身的弱質性和生産過程的自然特殊性,農業生産面臨著許多自然風險。中國又是一個農業災害頻發的國家,農戶分散自然風險的能力十分有限。巨災保險制度將增強農業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強化現有的農業保險效力。 建立巨災保險機制的過程,實際上是參與各方權責利的定位過程。無論政府還是保險機構,關鍵要找準位置,協同發力。按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最新要求,我國巨災保險救助制度將從目前政府“一手包攬”、“全程托底”,向建立“責任明確”、“有限兜底”的救災新機制轉變。就政府而言,其功能將進一步與市場結合。 政府加市場的運作方式,在諸如大病保險、養老保險中都有實踐,不少地方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普遍的問題是,配套財政資金在很多地方投入滯後,甚至拖欠,影響了保障效果,一個重要原因是觀念使然。保險本來是一種無形商品,它的功能兌現大多只能在風險發生之後。但很多地方政府沒有這種觀念,往往重賠付,輕投入,生怕保險公司賺了錢。但作為市場化運作,商業機構如果完全不贏利,或者長期虧損投入,這種合作是不可能持續的。所以,關鍵是要建立合理的盈利空間,比如微利保本模式,這就涉及地方政府如何確定與商業保險公司分擔風險的問題。 對政府來説,在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尊重市場規則,建立契約精神和契約觀念,既不能大包大攬,也不能甩手不管。除了財政資金投入,還可以進行非資金形式的公共資源投入。比如,加大對民眾巨災風險意識的教育和宣傳力度,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對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産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等。 承擔保障的保險行業也要認識到,巨災保險不僅僅是一個新産品的開發推出,而是要從保險業作為現代服務業,如何對我國産業結構升級、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角度重新定位。目前,承保機構需要解決好兩個關鍵問題:風險管控與市場開拓。保險機構作為風險承擔主體,自身的風險管理尤為重要,一方面要通過各種技術,包括區劃技術、限額管理等,確保承保風險和累積風險處於受控狀態;另一方面要通過再保險、巨災債券等技術,特別是通過巨災超賠安排,解決風險分散和經營穩定的問題。在此前提下,去探索巨災保險的産品創新、渠道創新、服務創新和經營模式創新,以便在更高層次上集中體現和釋放保險行業的風險管理能力,最終推動巨災保險健康發展。(江 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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