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戶籍制度改革歷史回眸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30 21:2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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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記者白陽、鄒偉)7月30日,備受關注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公佈。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戶籍制度經歷了怎樣的改革發展歷程?記者帶您一起回眸。

    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出臺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佈《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對人口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社會變動”(社會身份)等事項的管制辦法。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基本統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

    1955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等級制度的指示》的發佈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戶口登記的統計時間為每年一次。

    “農”與“非農”二元格局確立

    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奠定了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出臺,集中體現了該時期戶口遷移的兩個“嚴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對從農村遷往城市、集鎮的要嚴加限制;對從集鎮遷往城市的要嚴加限制。

    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 小城鎮戶籍逐步放開

    1984年10月,《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頒布,戶籍嚴控制度開始鬆動。通知規定,農民可以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並同集鎮居民一樣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1985年7月,《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出臺標誌著城市暫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頒布實施。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出臺,規定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讓戶籍制度進一步鬆動。根據此通知,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落戶。

    2001年3月頒布的《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標誌著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通知規定,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導非農産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新型戶籍制度改革目標確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經過近一年醞釀,《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發佈。意見規定,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責任編輯: 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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