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記者 黃小希、白陽)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佈了《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圍繞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係等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解釋》解決哪些問題 問:《解釋》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答:本解釋主要堅持了兩項原則。一是法定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通過文義解釋的方法,無論申請執行人是否申請,法院都應依職權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是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遲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務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從而實現債權人的債權。雖然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也不能過分加重債務人的負擔。如果利息負擔過重,致使債務人放棄償債的努力,反而不利於及早實現債權。 問:《解釋》與之前的有關規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規定? 答:之前的有關規定散見於多個司法解釋之中,沒有形成體系。《解釋》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問題作較為系統的規定。 《解釋》主要解決了三個問題:一是如何處理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的關係;二是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三是特殊情況下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解釋》首次明確規定了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係,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時間、扣除期間,外幣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重新規定和細化了起算時間、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等。 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問:《解釋》中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什麼關係,如何計算?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加倍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傚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那麼在本案中,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債務利息。應當説明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是“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新舊規定如何銜接 問:《解釋》與之前的規定相比變動較大,二者如何銜接? 答:為防止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出現混亂,保證現行解釋與既往規定有效銜接,根據《解釋》的規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並不是全案都適用本解釋,《解釋》施行時已經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不再根據《解釋》重新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而尚未履行完畢部分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分兩段計算,即《解釋》施行前的這一段根據之前的規定計算,《解釋》施行後的這一段依照本解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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