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嚴控對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獎勵和表彰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31 20:3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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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 王東明)將於8月1日施行的《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對團級以上單位和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的獎勵從嚴控制,對團級以上領導幹部實施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批准單位政治機關組織部門應徵求紀檢、審計部門意見。

    規定要求,對團級以上單位和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確需獎勵的,對團級單位通常實施二等功以下獎勵,對師級單位通常實施三等功以下獎勵,對軍級以上單位通常不實施獎勵;對團級領導幹部通常實施二等功以下獎勵,對師級領導幹部通常實施三等功以下獎勵,對軍級以上領導幹部通常不實施獎勵。

    對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項目、國家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項目等的首要完成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獎勵的,其中對直接參與研究工作的師團級領導幹部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幹部通常降低一個獎勵等級;屬於挂名的不予獎勵。

    規定明確,推薦個人獎勵對象,由設立黨支部的單位以會議形式進行群眾評議,贊成人數超過單位人數三分之二的方可推薦。對擬給予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政治機關在黨委研究前應對其事跡進行核實;批准單位政治機關應採取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規定還提出,對已下達轉業、復員、退伍命令的人員,在規定報到期前有突出事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予以獎勵。犧牲或病故人員生前有突出事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追加實施獎勵,通常在犧牲或病故6個月內辦理。

責任編輯: 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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