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于8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江西省災害救助工作進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階段。 如何建立應對有力、快速高效的救災款物保障和下撥機制,是江西省近年來始終努力推進的重點工作。《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救助工作經費。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足額保障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在工作實踐中,江西省要求各市、縣(區)分別按照上年度本級財政收入的2‰至3‰和3‰至5‰列支本級救災資金。 在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要發揮救災資金雪中送炭的使用效應,就必須依法精簡工作流程,建立資金下撥的綠色通道。《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快速下撥機制,確保發生自然災害時救助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階段,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救助工作實際需要,進行實物救助和現金救助。 《辦法》對應急救助、因災死亡人員撫慰、旱災救助、過渡性救助、倒損房重建補助、冬春救助等六項救災政策的申請程序、救助方式進行了全面規定。如《辦法》規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受災人員給予一定時期的過渡性生活救助,通過搭建帳篷、篷布房、活動板房或者借用公房、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性過渡安置點集中安置受災人員。 為構建高效有序的工作體系,《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建立健全自然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種類、發生頻率、危害程度等情況,配備必要的應急交通工具和通信裝備。《辦法》還規定,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志願服務等活動,完善救災捐贈相關政策,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救災捐贈的社會公信力,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救災捐贈的濃厚氛圍。(記者 邱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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