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8月6日電 (記者 陳寂)廣州市政府近日出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要求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需出庭應訴。這意味著,廣州“民告官”,行政機關“一把手”將會與百姓在法庭上“面對面”。 行政訴訟是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即通常所稱的“民告官”。《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範圍,包括市、區人民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表示,市、區兩級政府領導不在應訴範疇之內,《規定》明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不包括市長和區長。 《規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可能對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産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 此外,為保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次數與該單位全年行政應訴案件的數量挂鉤,《規定》還要求,一年中行政訴訟案件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少於兩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於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於4件。 據吳明場介紹,2013年廣州全市共發生1475宗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案件超過100件的單位有2個,20件以上的單位有3個,集中在國土、人事、公積金管理等領域。 《規定》還明確,如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而未按照法律規定舉證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同樣面臨上述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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