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佈對來自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8月21日,商務部發佈2014年度第57號公告,終裁決定自2014年8月22日起,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Tert-Butylhydroquinone或TBHQ)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産品存在傾銷,中國特丁基對苯二酚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8月22日起,對上述産品徵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産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該産品應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990。該稅則號項下特丁基對苯二酚以外的其他産品不在本次調查産品範圍之內。 應國內産業申請,商務部于2013年8月22日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並於2014年4月29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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