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6日電 商務部6日發佈年度第40號公告,決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繼續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説,2013年6月7日,應中國大陸丙酮産業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維持原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公告,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的價格承諾也將於8日生效,期限為5年。本案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4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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