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陳菲、羅沙)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擴大了行政案件可調解的範圍,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除外”。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草案在首次提請審議的時候,增加了可調解的情況。二次審議稿又進一步擴大了可調解的範圍。 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介紹,過去學界和實務界都認為,行政案件一般不適用調解,主要是因為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法與不合法,沒有調解的餘地。此外,調解必須以當事人對案件所涉利益有自由處分權為前提,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只是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不是這些利益的所有者,因此不能由其自由處分案件中所涉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 “但這並不足以完全排除行政訴訟對調解的適用。”姜明安説,因為行政案件並不是僅存在一個合法與不合法的問題,還有大量的合理與不合理、適當與不適當的問題,如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數額多少問題。另外,行政罰款、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法律通常會給行政機關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在法定範圍和幅度內,行政機關裁量決定罰多罰少、徵多徵少、給多給少。 “對於這些合理性、適當性問題,通過調解解決比通過裁判解決更有利於化解行政爭議,有利於官民關係的和諧。”姜明安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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