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高敬)國家工商總局27日發佈了《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作為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配套文件,將從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並應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工商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信息進行隨機抽查。抽查的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公示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 《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絡到的個體工商戶將會被工商部門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農民專業合作社則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都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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