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玉亭:對失信企業的處罰,最好是“一處違規,處處受限”。如此一來,失信企業就寸步難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長遠價值,就是建立企業信用的法律規範,促使企業樹立商業信用的理念 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9月1日,《經濟日報》記者和中國政府網聯合採訪了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玉亭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他們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條例》被賦予多項職能。它不僅是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強化企業信用約束,還要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劉玉亭説。 企業如何在交易中了解對方的情況,尤其是資産和清償能力?趙旭東認為,《條例》從信息公示的角度保障了企業在同等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確保了交易安全。 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排頭兵”,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從3月1日起在全國推廣。成立企業的門檻變得更低,今年3月至7月,我國每天誕生企業1.05萬戶。面對快速增長的企業數量,如何保證企業公示的信息真實、準確、不弄虛作假,並在規定時間內準確及時公示,成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的一項重要考驗。 對此,劉玉亭表示,“企業若公佈不實信息,根據具體情形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名錄會對外公示,無論與企業打交道有交易的,還是為企業提供服務或進行監管的,都會知曉。這樣一來,信用約束的機制才能形成。” 現在,商業信用是企業越來越重要的經營條件。“《條例》長遠的制度價值,就是建立整個企業信用的法律機制和制度規則,促使企業樹立商業信用的理念,培植商業信用的文化。”趙旭東説。 對一時犯錯的企業,《條例》也給予了他們糾錯的機會。“如果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及時更改信息並且滿5年之後,就可以從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移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之後,履行了公示義務就可以馬上申請移出。”趙旭東説。 “無論是列入哪種名單,都是信用的約束,並不對企業主體資格産生影響。由交易人判斷,選擇是否與這個企業開展交易。處罰最好是‘一處違規,處處受限’,如此一來,失信企業就寸步難行了。”劉玉亭説。 《條例》中明確,將取消企業年檢制度,代之以年報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企業應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趙旭東表示,企業年檢變年報制度有3種理念和方式的變化。第一,由原來的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制度轉向“寬進嚴管”。第二,改為信息公示的要求,讓企業加強自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管理,這是管理方式的重大變化。第三,徹底改變了監管結構,一方面,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另一方面,促使當事人強化自律行為,調動社會資源的監督,努力構建全社會參與其中的監督機制。 “寬進”後,“嚴管”更為重要。企業信息公開制度實行後,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報告不再進行事前審查,而是開展事後抽查。“抽查制度中檢查的對象就是企業公示的信息情況,具體的市場監管行為不屬於抽查內容。按照規範要求進行隨機抽查,比例為不少於3%。”劉玉亭説。(記者 陶瑞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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