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劉學民—— 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實際上已經超出對一部分人的經濟利益調整本身,它直接關乎正確引導社會理念和價值取向的重塑,在收入分配領域改革中的公平正義導向作用十分明顯 “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實際上已經遠遠超出對央企一部分人的經濟利益調整本身,它直接關乎正確引導社會價值理念、價值取向的重塑;在收入分配領域改革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導向作用十分明顯,並隨著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深化不斷得到彰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劉學民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製度上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取得了積極成效。不過,由於體制機制不完善、相關法規政策不配套,近年來,企業收入分配領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與相似級別的國家公務員、國內職業經理人、城鎮在崗職工等相比,央企負責人薪酬偏高。 薪酬改革的方案公佈後,許多人把焦點聚集在央企高管降薪上。對此,劉學民表示,“應該認識到,這項改革絕不僅僅是限薪,其根本目的是要在國有企業內建立起薪酬分配正常合理的增長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實現薪酬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範、監督有效,從而進一步規範薪酬分配秩序,在全社會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在劉學民看來,此次《改革方案》的實施,既是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需要。 “《改革方案》本著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的要求,著重對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按照‘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的原則進行規範,其目的是使薪酬回歸到一個客觀、公正、合理的理性範疇,並與其他國有企業和企業內部職工,以及職級相當的公務員薪酬保持合理比例。”劉學民表示,企業高管的薪酬不能脫離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目前,直接創造財富的一線員工收入並不高。要讓社會接受和信服,需要建立合理的分配製度,避免收入差距的過分擴大導致社會兩極分化。 也有觀點認為,政府對企業的薪酬不應干涉過多,企業高管的薪酬應由市場去決定。對此,劉學民表示,在國外主要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加強對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監管是通行做法。“儘管各國具體做法有所不同,但政府都須盡到監管責任,並對企業高管薪酬水平上限做出嚴格規定,有的甚至直接規定國有企業高管的薪酬數額且不得突破。”劉學民説。 劉學民認為,下一步的關鍵問題,就是將《改革方案》落到實處。其中,切實加強全面考核是落實方案正確實施的重要一環。此外,政府各職能主管部門的密切配合也至關重要。(記者 韓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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