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 林場發〔2014〕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 為了貫徹執行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進一步做好當前林木種子苗木免稅進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林木種子苗木免稅進口計劃的申報 (一)申報時間。每年11月30日前,申請辦理林木種子苗木免稅進口的單位要向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免稅進口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進口計劃。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區、市)本年度林木種子苗木免稅進口執行情況進行總結,並根據本省(區、市)林業發展規劃及實際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免稅進口林木種子苗木計劃,連同各申請單位所報的進口計劃和免稅進口執行情況一起,于每年12月10日前報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以下簡稱場圃總站)。 (二)申報內容。年度進口計劃包括進口種類、申請單位、計劃進口數量、進口用途等內容,對其中計劃免稅進口數量超過上一年度進口數量的品種要説明原因。 二、免稅進口林木種子苗木的條件 (一)免稅進口的林木種子苗木要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9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1〕76號)規定的免稅條件。 (二)進口林木種子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稅: 1.進口不是用於種植、培育、研究、試驗等直接用於或服務於林業生産的林木種子(苗、球); 2.用於高爾夫球場、足球場、度假村或俱樂部等場所建設的種子(苗、球); 3.進口帶花(含帶花苞)的花卉;進口高度在2米以上或胸徑在5厘米以上的苗木; 4.進口直接轉讓或銷售給與種植、培育、研究等無關的企業(或個人)的種子(苗、球)。 三、免稅進口林木種子苗木的管理與監督 (一)審批管理。國家林業局根據進口單位申請情況,審核、確認申請單位的資質、種子用途以及申請免稅數量合理性等事項。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免稅計劃內,結合進口單位上年免稅額度、年初申報計劃情況及申報時間的先後進行審批。 免稅進口的林木種子苗木,未經合理種植、培育,不得擅自轉讓和銷售。但種子苗木進口單位在向國家林業局申請免稅進口額度時,已經國家林業局核準可以轉讓和銷售的,可以轉讓、銷售。申請辦理免稅進口林木種子(苗)的單位在提交“林木種子苗木(種用)進口申請表”時,必須如實填寫進口用途和栽培地點。進口用途包括自用、代理、轉讓或銷售等,如是轉讓、銷售的,要註明轉讓或銷售去向,並附相關協議;栽培地點要具體。 (二)免稅計劃管理。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下達本年度種子(苗)免稅進口計劃前,對於上一年度免稅進口計劃中已列名的種子(苗),場圃總站可以在上一年度確定的免稅進口額度的30%以內,提前核發許可表。對於未申報本年度林木種子苗木免稅進口計劃的單位,不予辦理免稅審批。 進口單位在種子苗木入境後,應當立即將報關單和海關出具的徵免稅證明複印件送所在地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備案。因計劃變動等原因已獲得審批但實際未進口的要將許可表退還場圃總站,並説明原因;未按規定備案或退許可表的,在補報相關材料之前暫停其免稅進口審批。對於本年度林木種子苗木進口完成量與申報量出入較大的,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將在下一年度核減其免稅額度。 (三)監督。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林木種子苗木進口後用途及流向監管,採取書面檢查和實地監督檢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反免稅規定的種子苗木免稅進口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
國家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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